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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案例

国企合规宣传 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5-09-13 06:58:26

  

  

国企合规宣传 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一)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合规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基石。为深入推进国企法治建设,将合规宣传走深走实,引导自治区国资国企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将合规管理有效嵌入企业改革发展、法治建设和经营管理全过程,逐步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我们特别推出“以案释法”专栏,希望通过本专栏,让每一个案例都成为一次精准的普法、一次深刻的警示,助力自治区国资国企在合规轨道上稳健发展。

  2021年4月,发包人甲公司通过招标将某工程发包给乙公司,约定合同价873.5万元。签约后15日,乙公司以723.5万元价格将工程整体转包给自然人,约定由其实际施工,乙公司提供账户通道并监督质量。

  此前,自然人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该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075.4万元,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金额为353.1万元,欠付自然人工程款数额为124.2万元。法院判决乙公司向自然人支付工程款124.2万元及利息,同时甲公司对乙公司欠付自然人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后自然人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足额冻结了乙公司的账户存款。

  1、法律关系性质。自然人与乙公司之间系转包还是挂靠关系。自然人主张其未参与招投标,乙公司中标后转包工程并收取管理费,且持续监管现场;乙公司主张挂靠,称自然人借其资质承接工程。

  2、工程款结算依据。是否应以固定合同价723.5万元或司法鉴定价1075.4万元为准。

  1、转包关系的司法认定。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综合三点认定转包:一是乙公司先中标后转包,自然人未参与前期投标;二是乙公司持续履行管理职责,即监督质量、办理验收;三是工程款经乙公司账户转付,自然人以乙公司名义报送施工文件。

  2、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自然人有权在发包人甲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主张权利,但范围限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款项。

  3、工程款结算规则。固定价约定不排除工程量差异调整。因合同约定“工程量差及设计变更需重新计价”,鉴定机构据实作出的造价鉴定结论能够作为参考。甲公司明确认可鉴定结果,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合意。

  2025年1月22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乙公司工程款353.1万元及利息。

  因甲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乙公司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将案款全部划扣完毕。

  1、违法转包的责任承担。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支付义务限于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且以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成立为前提。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无权直接起诉发包人,本案中,法院以投标参与度和合同主导权为核心标准精准区分转包与挂靠的界限。

  2、发包人风控启示。合同需明示禁止转包条款并约定高额违约金,如扣划履约保函;强化施工过程管控,核查现场管理人员社保、工程款支付路径;资质审查时筛查承包人历史转包记录,可参考行政处罚及司法判例。

  当固定价合同出现重大工程量增减,双方对工程量产生争议时,可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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